—2025年6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晓宁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制定本办法对规范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草案通过榆林人大公众号、榆林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榆林日报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针对草案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草案作了数次集中修改,形成草案二次审议建议稿。2025年6月19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建议稿进行审议,提出《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经2025年6月2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
为了夯实部门责任,分项列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协同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关于设施建设
为了破解传统垃圾分类管理中碎片化、低效化的问题,规定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建立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为了从源头实现垃圾分类治理,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为了提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和处理能力,同步健全从源头分类到末端处置的全链条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机制,规定“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三、关于分类投放
为了系统化、常态化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升全社会认知水平和行动自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全面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多元共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投放准确率,完善分类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制度。(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鉴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等存在一定差异,为建立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作了适度区别规定。“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由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交通不便或运输距离较长的村庄,因地制宜分类收运和处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缺乏法律依据的规定,予以删除;对现行法律、法规已作出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方面内容作了完善,并对草案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现将《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连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